最新的军人病退标准就是:《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
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
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
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
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