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 建筑法 中未明确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 3、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