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的股东同意 不用变更。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 与股权没有必然的联系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如果是变更的是上述事项之一,那么依照法律需要2/3以上股权。
3、如果不是上述事项,那么需要1/2股权。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
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以下的职责: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项,股东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他的职责。《公司章程》是股东自行决定的,公司经营管理的依据。
二、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方式由两种,一是通过股东会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这种方式需要股东会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通过就可以了。另外就是变更公司章程,这需要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因此,我觉得现在的法人代表只有联合其他股东以保住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才可能使法定代表人不发生变更。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这个比例变更法定代表人——即你所说的“法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公司作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拥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是一种人合兼资合的组织。人合是指公司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创立的,资合是指公司是由股东或发起人出资创立的,公司是为了盈利而成立,所以公司不会只有人,还要有资金,如此公司才能经营运转。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呢?笔者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如下的陈述。公司的层级一般分为: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部门主管~职员。根据公司情况的不同,部门主管及职员还可以分不同的等级。
拓展资料: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股东大会的类型
股东大会有三种:
1、法定大会
凡是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查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命让所有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况以及进行重要业务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由于股东大会定期大会的召开大都为法律的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括: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审查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了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通常是由于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无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
51%通过就可以,或2/3都可以,关键要看你们有多少个股东。
1、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如果是变更的是上述事项之一,那么依照法律需要2/3以上股权。
3、如果不是上述事项,那么需要1/2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