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9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 103 个问题“年中设立的公司,8 月取得营业执照,11 月开始有营业外收入。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财税[2019]13 号文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是 8-12 月,还是 11-12月?”的解答明确,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