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会计分录怎么理解?

2024-11-18 09:30:53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2016年5月1日起,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分年抵扣,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即领用后第13个月,剩余40%可作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时,将该原料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待13个月后进行抵扣。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自领用日起第13个月,按规定可将先前领用的原材料剩余40%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出,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进项税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回答(2):

因为现在不动产的进项税是分两次抵扣的,第一次60%做进项税额,余下40%先做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本期不能抵扣),等第13个月再把待抵扣转到进项税额当中(此时可以抵扣了)。

回答(3):

领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建造:
借:在建工程—某项工程
贷:原材料—某原材料

就完整了

回答(4):

第一个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是因为第一年领用这批原材料只能抵扣进项税的60%,剩下的40%第二年才能抵扣,所以用这个分录来表示,现在是不能抵扣这40%的进项税的,第二年的时候就把这40%的进项税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面了,我当时就是第一个40%不懂,看了好久才明白

回答(5):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例2.彤升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开工兴建生产厂房,采购建筑材料23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4万元,当月认证通过。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在建工程2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34×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4(34×60%)
贷:应付账款等234
在第13个月(2018年1月),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