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制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进行改革

2024-11-16 17: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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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仍有不合理,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我国于1980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在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税制模式存在弊端。我国目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不同类别的11项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所得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
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也存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这种税率制度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另外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二)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调整力度不够,对热点消费的支持不够
消费税自1994年正式开征以来,在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需求,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立在十多年前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这一消费税制,与现今的社会发展水平相脱节,在征税范围、征收形式等方面的缺陷已越来越明显。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征税范围存在“越位”和“缺位”现象。目前的消费税仍然对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如化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如轮胎、酒精等征税,已经不能起到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以及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在课税范围上存在“越位”现象。而一些奢侈消费品如保龄球、高档时装、保健品、高档家用电器以及对环境污染大的物品如一次性包装物,含氯汞电池等未被列入课税范围,出现了征税范围的“缺位”。
税收负担具有隐蔽性。由于我国目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统一,税收由消费者承担,企业是纳税人,造成一种假象即税收是由企业负担的。这种现象影响价格的透明度及税收的透明度,有悖于公开原则,使消费者无法分辨价格中的价款和税款,不利于提高公民的意识。
(三)现行资源税制度问题突出,不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随着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的变化,我国能源供应的日趋紧张,现行资源税制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为:目前的资源税仅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征收范围过窄,导致那些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不能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税率过低导致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成本过低,不利于企业和国家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使得税收收入不受价格变动影响,只与数量有直接关系,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
(四)环境保护税的缺位,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现今气候和碳排放成为全球最热门的话题,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政府投入更多的环保资金,而我国一直以来缺乏独立的的环境保护税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税制的绿色化程度不高。
(五)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使得社会保障资金缺少稳定性的来源
目前我国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通过征缴社会保险费的形式来筹集,该形式由于缺少法律依据,筹资手段软化,征收过程中各地标准不统一,随意性较强,拖欠现象比较严重,并且社会保障实施范围小,社会保障的覆盖率较低;另外,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社会保障基金挪用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社会保障水平严重低下。
(六)现行房产税存在不合理之处,不利于公平税负以及政府对房价的调节
首先,在征税范围上,目前的《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对农村的房产不征税,特别是已纳入了城市版图的村民组织自建的房产用于出租获取巨额租金也依法可以不用纳房产税,明显不符合公平税负要求。同时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税,也就是说即使一个人拥有了高级别墅以及几套房产,只要不用于营业活动,都是不需要纳税的,显然也不能更好地调节贫富差距,体现税负公平,并且对那些炒房者来说,不利于调控。其次,税率单一,缺乏弹性。我国当前的房产税税率统一规定为从价计征时1.2%,从租计征时12%,税率单一,缺乏弹性,没有考虑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也是不合理的。另外计税依据缺乏科学合理性。我国当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一是从价计征即按照房屋原值一次性减10%-30%后乘以1.2%计算;二是按照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12%计算。这两种计税方法会使同一种税种有两种不同结果,难以体现税负公平。

我国税制的改革与完善建议

(一)改革个人所得税
首先,改革征收模式,实行综合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在目前条件下,应先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其次,调整生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社会分配的政策精神。另外,要尽量减少税率档次,降低边际税率,可考虑将目前的工资薪金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缩小为5级,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到35%,从而进一步提高中高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
(二)完善消费税
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筹集环保资金,应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逐步开征以下环境保护税税种:大气污染税,该税的纳税对象为排放污染气体的企事业单位,其征税范围主要包括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总悬浮颗粒物等;水污染税,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垃圾税,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垃圾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噪声税,它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噪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即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建筑工地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是噪声的产生量。 在税率的设计上,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在税款的使用上,应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
(三)改革资源税
首先要扩大其征税范围,由矿产资源扩大到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淡水资源等,以防止资源过度消耗;在税率上,应根据资源的不同属性和储量,确定差别比例税率,对非再生、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改变计税依据,由按照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销售或使用数量为依据改为按照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征收;将矿产资源维护费、水资源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等有关资源保护的收费改为征收规范的资源税。
(四)开征环境保护税
为了实现特定的环保目标,筹集环保资金,应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征收,其税目可以包括大气污染税、噪声税、水污染税、垃圾污染税等;其税率应根据污染物的特点实行差别税率,对环境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物及其有害成分的税率应高于对环境危害程度小的污染物及其成分的税率。在税款的使用上,应实行专款专用,作为地方政府的专项基金,全部用于环境治理。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