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三个部分。(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金、租金、红利、土地征用费用等。(4)转移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产形成的资金。主要包括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亲友赠送、调查补贴、救济金、救灾款、保险年金、退休金、抚恤金等。
二、为什么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存在差异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农村家庭,通过详细记录这些家庭所发生的各类农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以及各项经济明细收支情况汇总产生的。之所以部分农民家庭感觉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他们的实际感受有差异,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反映的是一个地区农村居民整体的、平均的收入水平。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就业渠道日趋多元化,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个别高收入群体在一定程度上抬升了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农民收入的差距有所扩大,一些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大大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也有为数不少的家庭的实际收入达不到平均线。
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所反映的只是农村居民收入的总体状况和平均水平,涉及到每个家庭,可能有小部分家庭的收入高于我们公布的数据,而大部分家庭的收入低于我们的数据,这种情况不仅在我市是这样,在其它地区也是这样。以2008年数据为例,我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8110元,但是有64%的家庭收入水平低于我们公布的数据,其余36%的家庭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调查还显示,我市20%的“最高收入组”家庭2008年人均纯收入约为全市平均水平的1.5倍,而20%的“最低收入组”家庭的人均纯收入仅为全市平均水平的59%。
二是农民人均纯收入不仅包括现金收入,也包括实物性收入。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农民自产自用和结存的粮食、食油、蔬菜、肉禽类产品等,都要按照市场实际销售价格进行折算,计入家庭收入,这也使得农民人均纯收入与人们感觉当中的年终现金分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是统计范围的界定为在农村居住的常住人口。农村居民,不仅包括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农户,还包括农村中经营非农业的常住人口,只要经济生活与农村家庭连在一起的人口都统计在内,如国家干部、企业职工等等,但在多数人印象中,这部分人的收入不计算在内
应该是一年下来的平均收入吧
一年一年的加起来再除以加了几年的
我想应该是年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