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属于强制性规定”,是否有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并可查,如有请告知,万分感谢!

2025-03-23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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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款 公司为股东和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本身属于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法律 的强制性规范,无需司法解释,这是基本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