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发现权

2024-10-30 20: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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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同时,关于发现权,相关法律已经有所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回答(2):

发现权  发现权(discovery,right of),指科学家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 。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发现与发明(见发明权)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奖励科学研究成果。1979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规定对集体或个人的重大发现成果,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全国性学术团体和由副研究员或相当同一水平的科技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的推荐,经批准后,给予人身奖励和财产奖励。人身奖包括荣誉证书、奖章等,财产奖则根据科学成就的大小来决定奖金的等级。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再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回答(3):

《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权具有人身联系性,主要体现为精神利益的享有。因此,发现权在做出科学发现之时就应享有发现权,否则不能保护其精神利益的享有。发现权不是垄断权,不应受到程序取得的限制。科学发现的对象由于是已经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因而不能为发现人所独占。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他人的发现成果。因此,发现权的取得不会造成垄断地位,进而妨碍社会公益,故不应通过程序来限制发现权的取得。发现权具有人身属性,应自然人所独有。《民法通则》第97条之规定也明示发现权的主体为公民(即自然人),这就排除了所谓职务发现的可能,其理由分析如下:
1、发现权的立法目的旨在激励科学工作者探索、研究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这些艰苦复杂的工作只有自然人才能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法律所拟制的主体,并无血肉思维,不能做出科学发现。如果赋予发现权于单位,从中获益的可能为该单位的负责人,反而将真正做出科学发现的科学工作者置于不利的状态。这与立法目的相违背,因为发现权主要体现为精神利益,只有将发现权给予自然人,才能从根本上激励科学工作者的工作热情。2、科学工作者做出科学发现多数都是执行职务的结果,比如承接课题。如果承认职务发现,则大多数科学家都不能对其发现享有发现权,这也与惯例相违背。 3、发现权不仅没有职务发现的情况,而且对于发现权而言,也不能通过委托合同把发现权让渡给委托人,而只专属于实际做出科学发现的人。其原因也在于科学发现权是一种精神利益,性质上不容许转让。正如委托发明可以由委托人享有发明专利权,但发明人仍属于受委托人。当然在委托的科学发现中,委托人可以与发现人签订合同,要求发现人对发现成果保密,从而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实现对发现成果的独占使用。在合作发现中,如果合作人都对发现成果做出了实际贡献,发现权为合作人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