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广州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经广州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在其他地方开庭审理。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该分会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经分会会长同意,也可以在本会或者其他地方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开庭地点另有约定,并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的,可从其约定。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