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规定体现在债权债务的诉讼纠纷中,债务人方如称已将该笔货款付清,需为此承担已付清货款的举证责任。
问题是当债务人持债权人开出的货款发票呈交法庭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发票
法律咨询: 我公司有时找结货款时,有些客户总是要求先把发票开过去,然后再结帐付款,而且还说:这是我们的财务制度,我们又不是不给钱,你担心什么?说真的,还真是担心,发票给了赖货款! 怎么样降低风险了? 法律解答: 1,先开发票后付款法律风险还真不小,在没有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败诉的机会很大。 2,《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此可见,在我国的法律中,发票有一个本质属性,即为“付款凭证”。这四个字相当关键,债权诉讼中,这四个字正是证明债务人已付清款项的有力证据,此时,债务人最为经典的一句话是“我当然已经给你钱了,否则你给我开发票干什么?” 3,又要不得罪客户又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只有靠好办法: (1)录音,一旦客户题词要求,要想到在开票前开票后所有的交往都要录音,特别是开票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2)写书面证明: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范例: 现某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建议最好是两个章一起盖!
办法一:
要求对方的财务人员写一下票据收到,但货款未付的书面证明,可参考这个范例:
现我公司已收到甲公司送来要求履行编号为××××的合同的货款发票一张(发票编号),该发票所涉货款元,我公司尚未给付甲公司,我公司承诺于××年××月××日为甲公司结清,立此为证,××年××月××日。
如果能写到这个程度可以说就直接、有效的规避了对方借此赖帐的法律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个证据务必要加盖对方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办法二:
如果对方企业并不同意签下这样的收条,债权人可以考虑通过录音的方式,使其说明该笔款项未付,当然,这里的录音指的是开出发票之前,发票是一个很关键的发款凭证,只有在发票尚未开出之前,通过和对方财务人员的交涉的录音,方可对保留有力证据,而发票一旦送出,再去录音,对方能否承认未付款的事实,只能将运气寄托于对方此时仍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了。
前述几种方式,办法一、二是控制风险在前的有效措施,而办法三是亡羊补牢的事后补求措施,其效果对比不言自明,希望大家能坚守住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先开发票后付的情况下,仍然把回收货款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