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2024-11-15 04: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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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劳动法倾向保护劳动者,如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回答(2):

如所述属实,单位的行为违法,建议你一次性解决问题。
1、如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按照保密协议执行;
2、如无保密协议,公司属找借口辞退你;
3、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4、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5、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6、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7、如你拥有期权,可以依照有关合同行权。

回答(3):

我在一家企业服务了5年时间,现合同到期,公司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在我说明下我的情况:我工作的公司是家动漫企业A,本人在业余时间曾在B公司(B公司与A公司是合作关系,我公司授权B公司使用其品牌形象)外接业务做事,现A公司以我泄露商业机密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此事很复杂,这事情不是我一个人在做,部门其它人甚至部门老总也做了这事,何况动漫形象只是一个公开的形象,B公司有使用的权利,他们在外面找的其它工作室同样可以使用其卡通形象进行创作,我只是身份是A公司的一员,这种情况能属于商业泄密吗?现A公司以此理由与我解除合同合法吗,还有依据劳动法我能得到什么样的经济补偿,还有我在公司服务5年只休过2次年假,去年公司无故说什么冻结了年假,现在合同本月底到期,我想将余下的年假都休了应该怎么办,公司不让休的话是否有权将其折换成3倍工资给与补偿,因为事情比较急迫,恳请得到最有效的回答。
问题补充:感谢大家的回答。
另外,公司一直在筹划在美国上市,我曾获得期权,但公司现未成功上市,我的期权基本已到了可以全部行权的期限,这种未上市公司有没有行权的可能?
我外接业务内容就是绘画了一些本公司的卡通形象,但B公司有权使用其卡通形象进行出版发行创作,他们同样也在别处找了人绘画其卡通形象,只是我的身份是属于A公司员工。我部门老总同样在B公司接了同样的业务,并给公司其它员工做,所以我与其有了业务上的竞争关系,我怀疑这只是该老总以此为借口对手我的一种报复。该卡通形象知名度颇高,在社会有广泛认知度,任何人都能依据其形象进行创作,只不过因为我在公司绘画的风格和在B公司绘画的风格比较相似,这种情况就属于商业泄密吗,烦的我头都大了~
一样一样 同感

回答(4):

1、现根据您的描述还不能确切地判断是否是商业秘密,如果构成商业秘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什么不妥。如果不构成商业秘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未经济补偿的两倍。
2、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其他权利的享有,其他权利依照约定履行。

回答(5):

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第二,虽然动漫形象是公开的,但其编码制作属于技术信息。

综上,请您仔细分析有无上诉情况,若无,需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支付补偿金、违约金。补偿金按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计算。劳动法上没有年假的说法,节假日加班的需支付3倍工资,平时加班的2倍工资,可以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