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需要承担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