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民币是人民银行三大职能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的权利。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新版人民币的设计内容,包括设计思想、面额、图案、式样、规格等,报国务院批准后根据每年的国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发行计划,经国务院批准组织印制生产,印制合格的产品作为人民银行的发行基金,由人民银行设立的发行库负责保管。有了钱并不是想发多少就发多少,发多了或发少了都会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货币发行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发行,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是通过办理人民币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现金收付来实现的。人民银行并不直接把人民币投向社会,而是通过能办理人民币存取业务的金融机构这一中介向社会投放(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当金融机构柜面现金不足时,可到当地人民银行在其存款账户余额内提取现金,于是人民币从发行库流入到金融机构的业务库,这就是人民币的发行过程。至此人民币进入流通领域,人民币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发行基金转变为现金。当业务库收入的现金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时,超出部分就送交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又转变成了发行基金。对于撤销县市级发行支库区域内的金融机构,要到其上级机构设立的中心金库办理存取款业务或到其代理机构办理。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发行权调节人民币流通的总量、地区结构、季节结构和券别结构。人民银行通过设立总库、重点库、分支库保管和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满足社会需求,支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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