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联合体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指的就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合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通俗点讲就是这个工程或项目凭一家企业的能力、资金无法实现,需要两家或以上企业联合起来,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
1、联合体的主体双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其形式多样,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及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的组建只是为了共同投标,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标风险。以及中标后后期一起完成中标项目,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那些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联合体,则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共同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否结成联合体,由各方自行决定,招标方或者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没有权利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这样做一是因为强制联合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相悖,不符合招标的平等竞争原则,而来则是因为被强制组成的联合体,一般都是被招标人内定为中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对其他参与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4、虽然联合体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联合体投标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的,所以对外投标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各方都应以共同名义进行,而不得以单个或部分主体的名义进行。联合体各方均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样的,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以与联合体统统签订的协议为依据。
拓展资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里明确注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在这之前,招标人可以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一定的调研,了解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生产能力等情况。确定接受联合体的,招标文件里还应对联合体各方的具体资质和业绩分配进行明确的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不可以投标。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 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一、什么是联合体投标?
含义很简单,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投标多出现在一些大型复杂项目中,比如某些规模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这类项目对投标单位的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往往不够,因此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二、联合体属于法人组织吗?
我们要知道,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虽然它不属于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名义进行,也就是前文提到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多个)主体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来明确。
三、联合体投标的形式
结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联合体的组成形式可以按三个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
1、专业是否相同
可分为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资质等级
可分为资质等级相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与资质等级不同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3、组成联合体单位的法律性质
可分为法人与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和其他组织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以上是最基本的三种联合体形式,如果从排列组合与可能性的角度来看,还可以衍生出多种形式的联合体,不过最为常见的仍然是上述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