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即从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银行没有催收的,就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后,法院也将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不过,如果银行在贷款到期后一直催收的,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另外,需要提醒的是,银行有专门的法务部门,对所有贷款都会进行有法律效力的催收,不会超过诉讼时效的。
拓展资料
1.农村信用合作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3.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与支行关系 县联社与单个信用社的关系,就相当于总行与支行的关系。
4.一个县里有县联社,一开始县联社归中国农业银行管;1996年之后又归中国人民银行管;1999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又逐步组建了地(市)联社,县联社又归地(市)联社管;2003年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退出,取消地(市)联社,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交给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联社,省联社管着县联社。
5.到此为止,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所以省联社其实还是县联社的“儿子”;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又都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所以省联社是县联社的“老子”。因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没拿钱?不太可能吧··如果真没拿,你可以要求信用社出具放款证明等··
要是没钱还贷的话,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必须在主债权的时效内行使{抵押权},否则丧失行使抵押权的权利。这里主债权的时效为2年时间。
也就是说,如果在2年里信用社没有给你发送通知,那么你就可以安心不管了··相反,如果发送通知的时间间隔不到2年,那么你就会一直承担还款责任。(包括本金、利息、罚息)··
好运!···
粗心大意不是借口,只要签了合同、借据,你与信用社的借贷关系就成立了。但是你说你没拿钱,那么请问你是在什么情况下粗心的签了借据,是你的朋友熟人请你担保还是他们要用钱请你用你的名字借贷款用?如果是这两种情况的话,那么前一种你就是被请你担保的人骗了,后一种是你在犯法,使用顶名的方式诈骗信用社的贷款资金。
信用社不可能在你没有贷款申请的情况下让你签合同借据,基本上我想你不是在存取款的时候被信用社职工蒙骗签的借据。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信用社的职工对你进行的诈骗了。
希望你能把真实具体的情况补充一下。
就你目前给出的信息,只有三个办法:一是你确定被信用社诈骗,那你就去起诉信用社;二是尽快还贷款;三是等着信用社起诉然后败诉被法院执行。
最后希望你能诚实一些,从你的资料上我并不认为你什么都不懂,知道银行对自身债务的追诉时期限制就不是一个什么都不懂得人问的出来的。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其诉讼时效也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那么,我们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这位朋友请放心:你随签了借据,也就是说已经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是你并没有拿钱。这样你可以主张借款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
如果信用社说贷款给你了,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财务上的证据,如贷款记录,贷款的发放记录等一些账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