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立案要出具裁定书的法律依据

2024-11-18 20: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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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不受理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对于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等情况法院不予受理的,仅告知原告即可,而不必出据不予受理裁定书(具体参加民诉法第111条,太长了我就不写了)。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那你就必须要那么出具裁定书,因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回答(2):

民诉法里面确实有这个规定,至于是哪条,你自己看吧,学法律不等于背法条,你就是让立法的人来,他也不一定记得清。
行政诉讼法里的规定不能用在民诉中,那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回答(3):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应用到民事诉讼法当中,只要你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的条件,法院应当就会立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