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支持类、社会工益类、经营开发服务类三种类型。
(一)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完全从事具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事业单位。对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行政职能划人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承担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擅自延伸转移的行政职能要予以取消。
(二)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指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功能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别:
公益一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承担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性服务任务,面向社会无偿提供公益服务,不能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宗旨目标和内容、分配的方式和标准等由国家确定,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费需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撑。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收入或基金要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这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从严控制,并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
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按照政府确定的公益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其资源在一定区域或程度上可通过市场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
这类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自主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并依法取得服务收入,其服务价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益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财政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补助。对这类事业单位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核定人员编制。要加大政府约束和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保证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公益三类。这类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在国家政策支持下可以通过市场实现资源配置。如广播电视、党报、党刊等机构。
这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其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纳入财政管理。其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并受政府监督。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相关标准进行引导和规范。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公益服务的需求变化和现有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机构及其类别。
(三)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开发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已经或经过调整后可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如技术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出版发行机构、一般性报刊杂志编辑发行机构、影视放映机构、音像编辑出版发行机构、体育文化设施服务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教学单位的实习工厂、农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印刷所及其他后勤服务机构等。
这类事业单位应改为企业,进入市场.并限期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今后不再批准设立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按照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社会团体机构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鲁民团〔2000〕88号)精神,机构编制部门不再管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教育,公共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