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从受案到立案侦查有没有时间限制

2024-11-16 01: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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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扩展资料:

公安局立案的程序

1、必须先有人报案(当事人,或者目击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侦查,民事纠纷,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个案底。

3、不予收费,公安机关处理事情是不收费的。

4、当案件侦查,审理完毕,或者案件不需要继续侦查审理等其他情况,公安机关将予以撤销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回答(2):

当然有时间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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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2、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3、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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