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资没达到最低工资标准该怎么办?

2024-11-22 04: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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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下列是新劳动法关于最低工资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而且要提醒一句,这不是吓人的,追讨工资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支持,会有很麻烦的后果。。。要慎重

回答(2):

基本工资686,技能工资208,伙食补助每天30.3项加在一起仍然没有超过规定的09年上海市最低工资,很明显你的公司是违反了劳动法。合同上必须标明工资待遇,没有写的话这个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虽然你工作地点在外地,但如果你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必须按照上海市最低标准发放工资。你不是新进的员工,所以公司也有权利不给办社保,只交纳综合保险,因为目前还不是强制公司必须为外省市员工缴纳社保,但新签订的合同的员工、或是新进的员工就必须按照社保去交。
你可以向公司申请,说物价在上涨,所以工资希望能够有所提高,也做了这么多年了,有点人情味的老板最少应该考虑到给你加到最低工资,但最后你老板是怎么做的,这谁也不知道。如果你提出加工资要求后,老板仍然不与理睬,你又觉得太委屈自己的话,那么就搜集证据证明老板确实是违反了劳动法。不过翻脸的代价仍然是以辞职而告终,如果你找到更好的工作之后,采取仲裁的方法才比较妥当。不过就算老板败诉,执行起来仍然非常困难,你自己考虑吧。

回答(3):

你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劳动保障局。
我认为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只要你为这个公司付出了自己劳动,那说明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无论你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你的权益都该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