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对方不给我探望孩子,怎么办

2024-11-20 19: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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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了,孩子还是共同的。你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和照顾孩子的义务。不能因离婚而改变。所以如果离婚后,对方不给你探望,我认为你可以根据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谈谈。跟对方说清楚,孩子不能缺失父母任何一方的爱。夫妻离婚,最大的受伤者都是孩子,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伤害,不能因为对对方有不满,而不让对方见孩子。否则离婚对孩子的伤害会更大。虽然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会归到其中一方,但不表示另一方连探望的权利都没有。 这是法律给予的权利,对方必须遵守。

第二、如果双方无法很好的沟通,收不到效果,还可以采用第三方帮助沟通的方式。这个人可以是双方熟悉的朋友,或家里的某位亲戚,他能站在双方共同的利益考虑问题。让这样的人帮忙找对方谈谈,或许能有效果。这种方式可避免双方直接面对,产生冲突的可能。

第三、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效的话,那就拿出最后的杀手锏,走法律途径。都说家是讲情的地方,不是讲理的地方。虽然这个家散了,但一日夫妻百日恩,如果可以谈妥,谁也不想让这关系走上法庭。

如果真是无情无意了,一点情面也不给了,为了孩子能健康地成长,为了让自已日后能对孩子稍微放心,让自已不至于完全失去照顾孩子的机会,只能走最有效的法律程序了。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每周或者每月探望多少次。相信法官会帮你主持公道,保护你探望孩子的权利。

最后我还想说,离婚后探望孩子是你应有的权利,不要轻易放弃这权利,否则将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权益是要靠争取的,谈不妥时,就走法律程序。

回答(2):

探视权是法律支持的范围,可以经法院诉讼主张探视权,也可以同时诉变更扶养权。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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