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取得对方记账联复印件和《已抄税证明单》,凭此入账和抵扣;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结论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丢失,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后接受处罚,并登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去对方单位取得记帐联复印件,并加概对方单位公章。
可以的,原因如下:
1、发票记账联才是用来入账的;
2、发票联抵扣联是用来抵扣认证的一联;
3、发票联抵扣联不入账,要将每月的整理装订保管好;
4、记账联在就可以入账,发票联抵扣联丢失可以用记账联认证抵扣。
丢失发票,可到开票单位取得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