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购入的车辆进项税能抵扣吗

2025-04-04 02: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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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购买汽车的用途而定。购生产经营用卡车、轿车的进项发票都可以按17%抵扣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回答(2):

  1. 购买汽车的用途而定。

  2. 购生产经营用卡车、轿车的进项发票都可以按17%抵扣增值税。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五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2.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购入新汽车时要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属于扣税凭证。

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购入汽车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购入的汽车能够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购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并申报。

3、购入的汽车不是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4、购入的汽车可以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购入货车即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运输又用于在建工程运送物资,再比如购入的货车即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都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仅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就属于用于职工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回答(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政策中的社会公众是除企业自身及与企业有相当关系或一定交往的人(或团体)外的人群。因此,商场备有地下停车场为顾客提供无偿免费的服务,可以视为是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