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向债务人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吗?

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能向债务人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吗?
2024-11-16 05: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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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您好,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穗燃好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根据第十段猜六猜铅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所谓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是法院本身对此种行为的一种认定,即认为义务履行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力,但是这种放弃是全部放弃还是部分放弃,人民法院是全部不予支持还是部分不予支持,将可能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个人认为这种不予支持应当是对义务人的抗辩权的全面的不予支持,而不应当区分全部和部分。 问题在于这种抗辩权的胜诉权的丧失是永久丧失还是也适用于两年的时效,没有规定说明,也就是说自借款人归还部分借款本金时,是借款人无论什么时候以诉讼时效抗辩法院都不予支持;还是从借款人归还部分本金后,两年内如果贷款人没有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借款人又可以重新使用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予以说明,是该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漏洞,也会是这类问题的出现二次纠纷的争议点。 不过有一点是肯定在他归还部分本金后的两年内,赶快去起诉,就没有风险了。 另外一点是过去民法通则对超期的部分还债行为,一般仅仅认为还债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已经返还部分,对于未还部分,仍然属于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债务人可以继续以超过诉讼时效予以抗辩。但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点显然是予以了极大的突破。

回答(2):

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是自然债权。债权人丧迅枯失了胜诉权,但并不会失去债权。所以债权人不能助长不当得利返还,只手昌哗能自己向债务人去催要,或者让对方重新毕行出具一份借条

回答(3):

  1、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比如错付货款,多付收方不当得利,少付付方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是不当得利等等。
  2、不当得利的特征: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迅敏雀。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亩早,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3、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4、债权诉讼时效的长短和起算: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从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之日算起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从签署借条之日算起20年。

  5、根据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所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不能向债务人能主张拿野不当得利返还。
  6、债权丧失了诉讼时效,只丧失了法律上胜诉的权利,债权的实体权力并不丧失。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债务人主动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收受。债权人如果有扣款途径,扣回债务人的借款是可以的。

回答(4):

已过时效,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话,是可以不还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