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