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申报后房屋置换还能抵扣吗?

2024-11-01 22: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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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阿,我现在也是买了一套房,首套。看到这个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介绍,本来我就打算过两年换一个地方买房子,到时把现在这个卖掉,和楼主的问题是一样的。。。现在在“个人所得税”这个软件上不敢填这个贷款利息抵扣了。

举个例子:

2018年以前,纳税人小王和小美各自在南京购买首套住房,贷款期限30年,不论其月还贷利息多少,2019年1月起,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定额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2019年6月,小王和小美结婚,按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小王和小美可以各自扣除500元每月,也可以由一方月扣除1000元。

2019年7月,小王和小美把原来的两套房子卖了,然后买了一套大房子,假设当时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但根据“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的政策,小王和小美不得再每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而如果不置换,则可以享受扣除期限最长240个月的扣除。

也就是说,安排不当,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可能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而多数家庭大概也不会为了这个扣除而重新安排购房计划。专项附加扣除最具体的标准我还真没查到。。。

实务理解

1.为了方便征管,同时各地对首套住房的认定都不一样,有认房、认贷、认房又认贷,所以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中的专项附加扣除“首套住房”的认定,直接按照贷款是否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为准,贷款享受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就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享受就不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关于“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理解:简单通俗的一句话,一个人一辈子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比如个人在南昌购买住房,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在个税前进行扣除了,如还完南昌购买住房的贷款利息后,后在北京又购买住房了,享受了银行首套房贷利率,也不能作为“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计算缴纳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

对于还要考虑以后会换个地方买房子,名下只有一套“苦钱”拼搏的年轻人,现有贷款的房子肯定会卖出去才有足够的资金在其他城市买一套,现有的工作阶段还未定性又不是卖现有房子的时候,还又要考虑时机成熟后才能卖掉现有贷款的房子,重新贷款买另一套房子的年轻人就纠结了。。。。。。

回答(2):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回答(3):

同问啊,房屋置换后怎么办?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抵扣什么意思,是不是假如这套首套不用掉抵扣机会,置换大房子后算首套房吗,可以算唯一的一次机会来抵扣吗?弄得都不敢填这了,搞得这么麻烦

回答(4):

[最佳答案]《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