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