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者其他经济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我国目前的关于资产减值准备规定不仅说明了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也是为了避免资产的虚增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同时保证企业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可比性。需要注意的是,运用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设置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视为重大会计差错处理。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