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或电费由供电部门收取的客户均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电价标准,若是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或者属于业主自行安装分表的客户,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可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随时致电24小时供电客服热线95598进行反映,该热线24小时为用户提供用电业务咨询、电量电费查询、停电信息、故障报修、投诉举报及建议等服务。供电部门将会安排相关客户经理为您跟进处理您所反映的问题。
可以向当地物价或者纪检部门投诉。
我国《电力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
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