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六条规定,选案部门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的案源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一)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二)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三)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四)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五)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六)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七)社会公共信息;(八)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