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健医学
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四)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少数有专长而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条件的个人,向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诊所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经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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