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这里的分配,指的是对剩余财产的实际分配。
参与分配的最后时间节点应是法院作出最后参与分配的决定并作出执行终结裁定时,实质上在法院作出了最后参与分配的决定,再申请参与分配就无意义了,二是对于参与分配的申请人参与分配的财产,应是在其申请参与分配后,法院才执行到的财产,对于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之前,法院虽然尚未通过裁定分配给之前的申请执行人,但因该执行利益是在申请人申请之前取得的,申请人当时并无相应的权益主张,因此,其不应享有相应的执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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