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胡律师回答错误。
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么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选择不续签合同,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力和自由,对于劳动者也一样,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续签合同,但是都是在双方一致的前提下。双方不一致就终止合同不续签。
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到2010.2满二年不满二年半的工龄支付你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提成、加班费。
你根本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定条件,法律规定是要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时你才可依法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你从2008.1.1起只有签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签订时用人单位选择了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是完全合法的。所以你连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机会都没有,更不用说法律规定的第三次签订合同的机会了。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1,只有在2008年之后签订的合同,才属于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之前的部分不能计算。
2,补偿金以2010年2月签订的合同的合同期为准,之前部分由于在合同到期后未能及时主张,如超过1年期限视为放弃权力。
3,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4,关于无固定期合同,员工在与公司签订2个以上定期合同后,有权主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同样,企业有权拒绝签订。
双方经过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视为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标准补偿给你。如果是08年2月签订到10年2月的,补偿你2个月工资。
如果是提前辞退,未及时通知可以主张额外一个月补偿。如合同到期,则只需要提前告知不再续签,到期后补偿你。
总结:补偿你两个月工资
如果还有问题,可去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1、你有两种选择,要求公司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离开公司;
2、鉴于你与单位已经签订四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如你选择离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六个月工资补偿;
4、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