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综合检验机构
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
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
规模
甲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5人
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其中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50万元
乙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30万元
丙类: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6人
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10万元
详细的请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