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领范围
换领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公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
二、是证件损坏或登记项目、相片无法辨认的;
三、是公民需要变更证件上登记项目内容;
四、是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五、是自愿更换居民身份证的。
目前,对要求减免制证工本费的群众以及姓名含有冷僻字的,暂不受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有关规定另行下发。对仍存在公民身份号码重错、户籍登记"内外"不一致的群众,要进行变更、更正后,再受理二代证申领手续。对户口地址已不存在的"空挂"户口人员,具备迁移条件的,应依法在常住户口地登记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无故不迁移户口的,暂不受理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手续。
手续 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照受理审核、收取工本费、人像采集、签字确认、上传制证信息、核发发证件的先后顺序进行,具体程序及方法如下:
(1)受理审核。派出所民警负责受理居民申领、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要认真审核《居民户口簿》户籍登记项目与计算机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是否一致,对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的还要和《居民身份证编码簿》核对。对"人户分离"人员和因各种原因未能进行户口核对的人员,要着重进行核对,把好受理关。
(2)收取工本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收取制证工本费。按照《公安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通字〔2003〕82号)的规定,首次申领或换领制证工本费每证20元,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制证工本费每证40元。居民缴纳工本费后,派出所要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引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减收工本费。减、免工本费人员应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开具有关证明。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额上缴国库。 (3)人像采集。凡经审核合格,已收取工本费由申请人,到指定位置进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资料免费采集。人像采集要按照公安部《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技术标准的通知》(公治办〔2004〕121号)规定的人像采集技术标准,使用市局统一配置的人像采集设备进行采集。采集人像资料后,派出所采集人员要认真核对本人相貌和常住人口信息人像资料,以及项目登记是否一致,同时要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背面加盖"已采集人像"戳记,并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交由居民本人核对确认后,在"申报、申请、监护人签字"处签字,办证民警在"民警签字"处签字;《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按社区分放,社区民警应及时过录到《现住人口登记簿》。
(4)上传制证信息。派出所完成人像采集后,要立即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将人像资料与户籍项目登记文本信息合成制证数据,打包上传至市局人口信息中心,市局人口信息中心再将制证数据传输到市局制证中心制证。其中,使用新版常住人口信息系统的分局,分局户政科要通过网络对本分局制证信息审核把关后,予以签发。
(5)核发证件。派出所接到上级下发新制的居民身份证后,首先要认真清点数量,然后,再逐一检查证件视读、机读信息,经核对无差错的,做好发证准备工作,居民领取证件时,民警要逐人填写《签发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由居民在"签领栏"内签字,并在《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上加盖"已领取证件"戳记,属于换领的收回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发给新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