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该子女不履行遗嘱交代的义务,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老人立遗嘱,将一套房产留给三个子女中的一个子女,由该子女养老。这称为遗嘱附有义务,该子女应当履行义务。如果该子女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依法取消该子女接受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如果遗嘱中注明了,谁养老房产归谁的,这个遗嘱就不成立了,因为继承人没有遵循遗嘱内容,遗嘱无效的。关键要看遗嘱内容细节了,如果遗嘱没有注明,最后房子还是留给了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