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可以对道路上的车辆进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检查。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运输环节不同,检查的方式也有所不同:
1、车辆在行进状态下,烟草专卖局是没有强行截停车辆或者设置检查关卡等权力因素,无权强行截停运输车辆。但可以会同与公安机关等警种联合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
2、车辆停止状态下,例如:违法车辆市里高速公路后停靠在某个位置实施装卸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或者自行停靠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且车辆是停止等状态下,两名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法对运输车辆、运输物品进行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
如果,当事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事实确凿等情形时,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
第二十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进行检查和处理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涉嫌从事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活动和场所进行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对涉嫌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暂存检查,但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
(三)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有关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等进行查阅、复制;
(四)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当事人、嫌疑人、证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有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所以,烟草执法部门是有权对无证运输卷烟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