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礼的功能是将双方的婚姻关系用礼俗的方式加以确定,并以之获得社会承认和监督。男女一旦正式订婚,男女双方都要对这种关系负起一定的道德责任,婚约的终止再不是随便的事情。
如果发生婚变,便得经由双方协商或外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要废除婚约一般也要通过一定的场合公开宣告,或登报声明。否则就被视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如发生送彩礼方面的经济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法院“打官司”。
订婚只是民间习俗,法律上并无“订婚”一说。即双方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才真正确立夫妻关系,构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现女方“悔婚”,根据一般生活习俗,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或双方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在此情形下,若女方拒绝偿还彩礼,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同时我国婚姻法上面也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凡一方或一方的家长,借婚姻向另一方索取财物的都是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数额多少,均应当无条件地返还。
但彩礼有其特殊性,婚姻不是买卖,彩礼不能视作买卖婚姻的价金。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支持。
同时有些女方会在法庭上提出青春损失费这么一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一说,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债权债务于法无据,属无效。
在因恋爱分手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案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贞操权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也许法院会考虑到一些人情世俗的关系,会酌情给出一定的补偿,但这在法律上面是没有什么依据的,因为你们之前是自愿的。
现在有着太多太多由于订婚礼金引发的案件了,所以人们在考虑这件的事情的时候一定要慎重,结婚不是儿戏,如果到最后还要上法庭的话,有爱人变仇人又是何苦呢?
如果刚开始有说明,是送给女方一个人,那么就属于女方的财产,不要进行分割。但如果女方无法提供证据,则会被认定是送给同居双方,这种情况就会被视为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