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一样的,不过自治县与一般县相比具有更多权限。
其具体体现在于:
1、由于少数民族的聚积,所以自治县大多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
2、自治区、州、县均由其内部主要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组成人员中,依法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3、自治地方拥有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利,目前已制定并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133个,单行条例418个。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土地法、草原法等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有68件。
4、自治地方拥有对本民族在自治区内合理合法传播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5、自治地方具有合理合法的拥有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但不得以强迫强制性的进行传播,也就是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的宗教宣传。
6、自治地区拥有国家民族政策扶持和扶贫,这不同于其他非自治地区的相似政策。
7、在自治地方自管自治的条件下,其两大特点具体体现为其本身只是由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其次则是其不单纯的以民族方式自治,而是结合了民族与地方因素进行统一考虑,是政治和经济因素的结合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