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律文书上会写清审判长和审判员或者代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由这些人员组成合议庭。同时,因经费、人力等条件限制,在案件审理地实际过程中,需要明确一个主要办理人,即主审法官,从事送达法律文书、组织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审判长不一定是主审法官,主审法官也不一定是审判长。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非常多 是可以的 主要承办人员不一定非是审判长 谁的职位高 谁做审判长 对于这一点 你可以看一下刑事诉讼法178条 有明确的规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当然可以。不然全部案件都是审判长办理啊?法庭上可是3个法官。
当然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