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利年度”是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年度。所以两者的获利年度分别为2009年和2010年。 2,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2008年的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 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所以两道题目中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才会体现得有所不同。
获利年度又可理解为纳税年度在以前年度发生亏损(5年内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前净利润弥补若当年税前净利润弥补完亏损还有余额 则当年为获利年度
第一种情况,外资比例大于25%,2007年3月16日之前成立的,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第二种情况,外资比例小于25%,不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按弥补亏损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财税〔2007〕115号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第一个满足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该企业2008年度开始获利,所以2008年和2009年为免税年度税率为0。(注:此为开始获利年度,不论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二个为非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商投资比例未达到或超过25%),所以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利润弥补亏损(5年弥补期)后还有利润的为获得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