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是父母专属权利吗?

2024-10-31 12:12:25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不料静怡父亲竟欲私吞善款,并威胁带静怡出院,之前还曾希望医院让静怡“安乐死”。后经容桂妇联介入调解,将捐款存于医院账户,此事才得到妥善解决。 未成年人监护是不是家庭内部事务?如果监护人失职又该怎么办呢? 父母法定监护权并非终身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其获得监护的资格是始于其成为未成年人父母之时。既然法定监护权是法律赋予的,按照权利得丧变更的逻辑,法定监护权也应当是可以中止或丧失的,否则,法定监护权就会被认为是父母的专属性权利,终身不能中止,也不能剥夺,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就成了纯粹的私人事务。 事实上,现代民事监护制度强调未成年人监护义务重于权利、监护是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强调法定监护权不是专属性和终身性的,而是可以被中止和剥夺的。但遗憾的是,未成年人监护属于家庭内部“私事”的观念,仍是国人的普遍观念,前述现代监护观念难以被广泛接受,甚至在我国民事监护制度中,也没有规定法定监护人资格的中止与剥夺制度。正是由于公众普遍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视为纯粹家庭事务的领域,因此邻里、街道、社区甚至部分执法人员,不愿过多介入他人家庭内部的未成年人监护事务,即使发生了未成年人监护纠纷或者损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情形,更多是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很少有公权力介入。 在欧美一些现代监护制度发达的国家,未成年人不只被认为是家长及监护人的被监护对象,更被认为是国家的财富。家长如果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社区、民间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都有权检举、控告,甚至通过司法程序剥夺其监护权,让失职的监护人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某些处理监护责任的方法不一定适合中国,但将未成年人监护视为对国家的责任,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可以依法中止或剥夺的现代监护观念,仍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因此,应尽快在我国立法中建立法定监护人资格中止及剥夺制度,中止或剥夺那些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及财产的“狠心父母”的法定监护人资格,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应有账可查 现在,通过赠与、继承、肖像使用、劳务提供获得大量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大量增多,在未成年人父母去世或失去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拥有监护资格的人常常竞相争夺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但他们争夺监护权的真正目的,往往不是为了自愿履行对未成年人照顾、教育等监护义务,而是为争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控制权。 在这种状况下,法院不得不在“争红了眼”的监护资格拥有人中,选择相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人选。究其原因,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更多只是规定监护人资格、选择程序、监护内容等“一过性”制度,没有形成对监护人行使监护责任的激励与监督的“长效”机制,使获得监护权的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可以随意处分而不受制约。 如何建立这种“长效”机制呢?例如《瑞士民法典》第413条规定:“监护人须谨慎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须为管理制作账目,并将其呈交监护官厅审核。审核的周期由监护官厅规定,但不得少于每两年一次。被监护人具有判断能力,且已满16岁,在制作账目时应尽可能使其出席。”再如《日本民法典》将监护人分为指定监督人和选定监督人两种,第848条至第852条规定了监护监督人的产生、监护监督人的职责,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监督人可履行监护义务等内容。这些立法都值得我们借鉴。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监护制度的内部激励与外部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有监护而无监督”的司法现状,让监护制度能够有效运行,实现保护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目的。 孩子自愿“养家糊口”家长也违法 目前,我国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但在“家庭保护”及相应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监督未成年人监护执行情况。正因此,某些未合法履行“家庭保护”职责的家长经常以经济困难、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也应该“挣钱养家”,而且孩子也愿意为家庭分担困难为借口,推脱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一些家长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让孩子辍学当童工挣钱,甚至逼迫孩子沿街乞讨或以一定价格将孩子出租给非法集团作乞讨者或放哨者;还有一些家长做起孩子的“童星梦”,让孩子辍学接拍广告、电视剧、电影等“挣大钱”,还美其名曰为孩子的“前途”着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也就是说,任何让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经济困难”、“孩子自愿”、“为孩子前途着想”等等,都不能成为让孩子辍学的理由。 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部门往往只针对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等严重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对于让孩子辍学“挣钱养家”或“当童星”等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行为,未采取有效监督及规制。这种情况实际上非常普遍,如果不严厉规制,就会使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处于“私事私人管、家事公不管”的情况,“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宝藏”这一现代监护理念就难以落到实处。 域外法例 父母失职或代子女坐牢 对孩子的受教育与管束问题,在美国及加拿大等国家有《父母责任法案》,强化父母对孩子“家庭保护”的法定责任。此类法案规定父母对子女的受教育与管束有法定责任,国家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对父母监护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评估及监督。对于在未成年子女管教中失职的父母,依据其严重程度可以对失职的父母采取高额罚款、剥夺监护资格甚至代子女坐牢等处罚。这些国家之所以对父母课以如此严厉的法律责任,就是因为不当“家庭保护”会对孩子产生严重的影响。 我国应将更多财力与人力用于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评估、制裁及救济体系,才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来自监护人的伤害,改变我国对未成年人重社会教育而轻未成年人监护,重监护犯罪而轻监护失职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