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小店卖进口保健品用品什么的要什么手续

进口的保健品化妆品什么的,还要交哪些税么??
2024-11-17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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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麻烦了呢

  行文类别 规章
发布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级 别 国家级
发布时间 2005年4月30日
章节目录

正 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者。
境内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境外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境外申请人办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应当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由其委托的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包括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保健食品注册受理场所公示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的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的5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需要补充资料的注册申请,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30日,变更申请延长10日。

第十五条 经依法审查,准予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在10日内送达;不予注册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保健食品的功能范围、保健食品的评价和检验方法以及审评技术规定等,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 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十九条 产品注册申请包括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拟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是指已在中国境外生产销售一年以上的保健食品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做相应的研究工作。
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样品及其与试验有关的资料提供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进行相关的试验和检测。
拟申请的保健功能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应当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产品研发报告;拟申请的保健功能不在公布范围内的,申请人还应当自行进行动物试验和人体试食试验,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功能研发报告。
产品研发报告应当包括研发思路、功能筛选过程及预期效果等内容。功能研发报告应当包括功能名称、申请理由、功能学检验及评价方法和检验结果等内容。无法进行动物试验或者人体试食试验的,应当在功能研发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供的样品和有关资料后,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和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样品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申报的功能不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还应当对其功能学检验与评价方法及其试验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试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出具试验报告后,申请人方可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5日内对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抽取检验用样品,并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册保健食品所需的样品,应当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车间生产,其加工过程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第三十一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5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特殊情况,检验机构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8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格式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第三节 变更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变更申请是指申请人提出变更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
第三十五条 变更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三十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载明的保健食品功能名称、原(辅)料、工艺、食用方法、扩大适宜人群范围、缩小不适宜人群范围等可能影响安全、功能的内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七条 申请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功能项目,改变食用量、产品规格、保质期及质量标准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产品。增加的功能项目必须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范围内的功能。

第三十八条 申请变更《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向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条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和申报资料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改变产品规格及质量标准的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批件》,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申请变更《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的,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变更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四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四十四条 对改变产品名称、保质期、食用量,缩小适宜人群范围,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注意事项以及功能项目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五条 对改变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以及进口保健食品生产厂商在中国境外改变生产场地的变更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该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0日内,组织食品、营养、医学、药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颁发《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批件》。

第四十六条 对变更申请人自身名称、地址以及改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事项,申请人应当在该事项变更后的20日内,按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变更备案表》,与有关资料一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保健食品变更批件》的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有效期届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

第四十八条 要求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因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原件;因损毁申请补发的,应当交回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原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补发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继续使用原批准文号,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应当标注原批准日期,并注明“补发”字样。

第四节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与审批

第四十九条 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是指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将产品生产销售权和生产技术全权转让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并与其共同申请为受让方核发新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条 接受转让的境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并且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企业。
接受转让的境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当地相应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并将技术资料全部转让给受让方,指导受让方连续生产出三批符合该产品质量标准的样品。

第五十二条 多个申请人共同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联合署名签定转让合同。

第五十三条 已取得《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内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国产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受让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要求的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

第五十五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通知其检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申请人。

第五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者《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五十七条 已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在境外转让的,保健食品证书持有者与受让方应当共同填写《进口保健食品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并附转让合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5日内向确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提供检验用样品。根据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对受让方产品的生产现场进行核查。

第五十八条 收到检验通知书和样品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对样品进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申请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样品检验报告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注册的,向受让方颁发新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新的批准文号,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收缴并注销转让方原取得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三章 原料与辅料

第五十九条 保健食品的原料是指与保健食品功能相关的初始物料。保健食品的辅料是指生产保健食品时所用的赋形剂及其他附加物料。

第六十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无国家标准的,应当提供行业标准或者自行制定的质量标准,并提供与该原料和辅料相关的资料。

第六十一条 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健康安全无害。有限量要求的物质,其用量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不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禁止使用的物品不得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

第六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不在本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该原料和辅料相应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报告及相关的食用安全资料。

第六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需要及时公布可用于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符合我国有关保健食品原料和辅料使用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标签与说明书

第六十七条 申请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样稿。

第六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主要原(辅)料、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与食用方法、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经批准生产上市的保健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保健食品命名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通用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

第七十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第七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标准、规定、产品申报资料和样品检验的情况,对标签、说明书样稿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章 试验与检验

第七十二条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食用安全性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必要时可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功能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进行的以验证保健功能为目的的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
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对申请人送检的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含量及其在保质期内的含量变化进行的检测。
卫生学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进行的检测。
稳定性试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或者企业提供的检验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外)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样品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复核检验,是指检验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质量标准中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进行复核的检验。

第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承担保健食品试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的检验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检验与评价方法进行试验和检验,并在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内出具试验和检验报告。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颁布。

第七十五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确定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办事,保证试验和检验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公平,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抽样所需的有关资料,并配合抽取检验用样品,提供检验用标准物质。

第七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不得由承担该产品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再注册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再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长有效期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

第八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再注册。

第八十一条 申请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三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八十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ca

回答(2):

  给你个最详细的流程:

  个人开店手续之开店手续去哪审批?

  从事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审批部门,以下是27个行业对应的审批部门:

  1、从事食品(含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区防疫站

  2、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局

  3、药品生产、经营--卫生局

  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及电梯安装--劳动局

  5、化学危险品(含石油)生产经营--化工厅

  6、金银收购、金银制品加工、经营及废料中回收的金银--人民银行

  7、旅行社--市旅游局

  8、特种行业(旅馆、印刷、废旧金属收购、文化娱乐、浴室)--公安分局

  9、图书报刊和录音录象制品的出版、发行销售--广播电视局

  10、公路水路运输、客运--交通局

  11、娱乐场所--文化局

  12、文物经营--文物局

  13、小轿车经营--市工商局市场处

  14、会计、审计事务所--财政局、审计局

  15、房地产经营--建委

  16、广告经营--工商局广告处

  17、商标印刷--工商局商标处

  18、国有资产评估--财政局

  19、成品油批发、零售、加油站--计经委

  20、煤炭经营--煤炭市场洽理办公室

  21、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22、经济信息、房产信息咨询--工商局

  23、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公司要有代理合同)--房产局

  24、计算机网络服务--公安局

  25、医疗器械销售--医药管理局

  26、职业介绍所--劳动局

  27、企业登记代理--工商局

  个人开店手续之创办新企业怎样注册?

  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

  注册底线

  1、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 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3、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4、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注册步骤

  步骤一、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步骤二、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步骤三、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步骤三、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步骤四、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步骤五、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步骤六、在规定的报纸上发布公告。

  个人开店手续之股权分配:合理决定稳定

  股权分配向来是企业的头等机密,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合伙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因此,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企业稳定的基石。

  家族企业的股份安排秘诀:

  家族企业主要采用两大类股权安排,即分散化股权安排和集中化股权安排。

  1.分散化股权安排:让尽可能多的家族成员持有公司股份,不论其是否在公司工作,所有家族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

  股权分散的家族企业有两种管理方法:外聘专业人员管理和部分家族成员管理。中国大多数家族企业采取第二种方式。他们认为,能干的家族成员比外聘人员更适合代表自己的利益。

  2.股权集中方法:只对在企业工作或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分配股权。这种方法注重控制所有权而非管理权,着眼于保证家族权力的世代持续。

  这种安排的好处在于,首先,由于所有权和管理者的利益连在一起,决策程序可以加快。第二,由于家族成员只有经过争取才能成为股东和管理者,企业可以保持创业者当年的企业家精神。

  合伙企业股份安排的秘诀:

  合伙企业的股份安排一般采取奇数原则。即奇数合伙人结构,比如一个企业拥有三个合伙人,其中两个处于强势地位,另一个处于弱势,但也是很关键的平衡地位,任何一个人都没有决定权。彼此的制约关系是稳定的基础。

  同时,为了吸引优秀人才,不论是家族企业还是合伙企业,都会拿出部分股份给予部分高级人才,按照通常的规则是,70%~80%由创业者拥有,其余20%~30%由高级人才拥有。他们享受相应的投票和分红的权利。

  随着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引进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人才,更多的合伙人,因此,整体股份结构的平衡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新兴企业而言,股权分配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个人开店手续之投资开店选址秘诀:好的选址是成功的一半

  位置决定"钱"途。一般而言,工厂、仓储等企业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运行效率为原则,一般选在开发区。公司以交通便利,商务交流迅捷,商务服务完善为原则,一般选择商业圈或者邻近商业圈的写字楼。

  各种行业中,以餐饮、服务行业选址的条件最为苛刻,以下是商场和商店的选址秘诀。

  1、商场选址秘诀

  (1)、注意路面与地势。通常商店地面应与道路处在一个平面上,有利于顾客出入。如果商场位置在坡路上或高度相差很多的地段上。那么最重要的就是必须考虑商场的入口、门面、阶梯、招牌的设计等,一定要方便顾客,并引人注目。

  (2)、选择方位与走向。

  ①方位情况。方位是指商场正门的朝向,一般商业建筑物坐北朝南是最理想的地理方位。

  ②走向情况。一般而言,人们普遍有右行习惯,商场在选择进口时应以右为上。如街道是东西走向,客流主要从东边来时,以东北路口为最佳;如果街道是南北走向,客流主要从南向北流动,以东南路口为最佳。

  ③路口情况。如果是路口,最好将商场设在路口正面,这样店面最显眼;但如果是丁字路口,则将商场设在路口的"转角"处。

  (3)、留意潜在商业价值

  留意一些不引人注目但有潜力的地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评价:

  ①拟选的商场地址在城区规划中的位置及其商业价值。②是否邻近大型机关、单位、厂矿企业。

  ③未来人口增加的速度、规模及其购买力提高度。

  2、开店选址秘诀

  (1)、要根据经营内容来选择地址。服装店、小超市要求开在人流量大的地方;保健用品商店和老人服务中心,就适宜开在偏僻、安静一些的地方。

  (2)、要选取自发形成某类市场的地段。在长期的经营中,某市场会自发形成为销售某类商品的"集中市场"。

  (3)、要选择有广告空间的店面。有的店面没有独立门面,店门前自然就失去独立的广告空间,也就使你失去了在店前"发挥"营销智慧的空间。

  (4)、要有"傍大款"意识。即把店铺开在著名连锁店或强势品牌店的附近,甚至可以开在它的旁边。这些著名品牌店在选址前已做过大量细致的市场调查,挨着它们开店,不仅可省去考察场地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借助它们的品牌效应"拣"些顾客。

  个人开店手续之企业创业期管理:简单就是杀手锏

  新创办公司的管理制度以简单适用为原则。创业期企业主要是抓好人和财两个方面。人事管理方面,制定考勤制度、奖惩条例、薪资方案等制度。财务方面,制定报销制度、现金流量、制定预算、核算和控制成本等制度。具体操作中,有以下一些建议:

  1、 明确企业目标,达成共识。创业者应该将企业的目标清晰化明确化。有了目标,才有方向,才有一个共同的远景,这种共识能够大大减少管理和运作上的摩擦;

  2、 明确"谁听谁的"和"什么事情谁说了算",并用书面的正式文件规定下来。组织架构设计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决策权限的分配。因此明确每一个核心成员的职责对管理是否畅通非常关键,否则创业者的兄弟意气会让管理陷于混乱;

  3、 由于创业期规模较小,许多问题都可以直截了当地进行沟通,大家都应遵循开诚布公、实事求是的行为风格,把事情摆到桌面上来讲,不要打肚皮官司;

  4、 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管理团队。定期交换意见,讨论诸如产品研发、竞争对手、内部效率、财务状况等与公司经营策略相关的问题。一般采取三级管理结构,决策层、管理层、一般员工;

  5、 制定并尽量遵守既定的管理制度。必须强调人人都必须遵守,不能有特权,也不能朝令夕改。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并初具实力时,就要意识到自身能力上的缺陷,尽可能聘请一些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来共图大业。

  特别提醒

  1、注意财务监控。

  研究表明,许多初创企业在一年内就倒闭的直接原因是因为财务管理不善,应收账款中的坏账太多,频频发生流动资金短缺问题。初创企业的财务部门常常是一个会计、一个出纳,完全不足以应付如此众多的挑战。创业者要特别注重财务监控问题,不能简单地把财务管理视作"记账",要由有专业技能的专人负责,并且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评估体系。

  2、避免社会关系对工作关系的干扰。

  创业期企业里的员工多半有亲属关系或地缘、学缘关系,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内正常的工作关系。按规范行使企业管理往往比较困难,规范的制度体系缺乏必要的实施环境。

  个人开店手续之初创企业的薪酬设计

  对于企业的创始人来讲,如何设计员工薪酬制度是在企业创建之初就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首先,员工有不同的层次,对不同层次的员工采取何种不同的激励制度?其次,有各种薪酬制度可供选择,如员工持股、期权制、远期来讲还有MBO(经理层收购),等等,哪一种制度最适合你的企业?另外,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薪酬制度是否应该作相应的调整?

  总的来看,初创企业的薪酬设计采取如下原则

  1、高工资、低福利的原则。

  2、简明、实用原则。

  3、增加激励力度。

  4、建立绩效工资制度。

  企业内部可以分为技术高度密集型岗位、部门和一般经营、服务型两类。两者在工薪制度上将有所区别:技术高度密集型岗位,企业对所招募的员工有比较强的依赖性,所以为了招募到技术人才,在工薪设计上必须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和相对的稳定性。为此,工薪制度应采取灵活的组合方式;如直接给股份、高薪加高福利等。

  对于一般经营、服务型部门和岗位,应采用岗位、级别的等级工薪制度。该项制度建立得越早越好。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和实际能力,以及员工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有目的的定岗、定员和定级、定薪。员工进入企业有明确的个人定位及发展目标,岗位的变化与薪水具有必然的联系。

  企业的工薪制度和激励制度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尤其是初创企业更要加以区分,否则会导致基本工薪制度与激励制度的混乱,使员工的工作热情受到打击。企业管理者要对作出杰出贡献的员工给予激励,就不能采用在原岗位直接加薪的简单方法;而应采用一次性奖励或升职加薪的方法。

  同时薪酬设计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避免差距过大

  差距过大是指优秀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报酬差异大于工作本身的差异,也有可能是干同等工作的员工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前者的差异过大有助于稳定优秀员工,后者的差异过大会造成员工的不满。

  2、避免差距过小

  差异过小是指优秀员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报酬差异小于工作本身的差异。它会引起优秀员工的不满。

  个人开店手续之税收筹划:让企业在税收测算中获益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

  税收筹划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税收筹划的方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税收政策筹划

  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通常有2个,即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做税收筹划,无非是从这2个因素入手。

  例如,企业所得税种,计税依据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有3档,即: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税率18%;应纳税所得额在3-10万元,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在进行该税种税收筹划时,如果现在仅从税率因素考虑,那么就有税收筹划的空间。

  2、办税费用筹划

  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仍有筹划必要。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通过网上申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

  3、额外税收负担筹划

  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本文主要谈论与会计核算有关的三种非正常税收负担。

  (1)、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作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