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的问题。急急急!!!

2024-11-06 14: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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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中: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现在摆在你家的问题是是否确定为国有土地? 小商店是否是办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如果都能确定是, 那么则关心的是拆迁人不按政策办事;假设是集体土地,则根据当地对这方面有什么政策,集体土地上的拆迁补偿是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的.
  小商店的问题,只有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而在产权证明上没有登记的话,只能按住宅性质补偿,但可得到相应的停产停业补偿.如产权证明上登记有,可按照商业性质得到补偿.
  你有空可以查一下我说到的这两个法规!!

回答(2):

拆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原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评估的房屋用途以房产证标注功能而定。如你的楼房房产证是住宅的则以住宅用途评估现值。但也会对现使用功能提高一定的评估额,但不会很高。

根据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你可提交营业执照与拆迁人协商,提高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