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工勤人员也是禁止经商的。如果仅仅是投资,不参与具体经营,应该是可以当股东的,事实上,所有人只要购买了公开发行的股票,从身份上讲就是该公司的股东。
一、机关工勤人员,不是公务员。
工勤编制人员,通常是指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内从事驾驶、收发、打字、维修等从事简单工种或辅助工作的人员。
工勤编制人员由财政统一支付薪酬,但其不同于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不同于公务员是其不能取得相应执法权限,不能对外执行行政事务,其薪酬和职务规定不适用公务员考核、职级职务等相关规定;不同于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是其工资来源于行政拨款,而非自筹资金。
二、按中央的政策,工勤人员原则上也不得经商。
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这就是说,只要你是上述机关的干部或者职工(包括工勤人员),就不得经商、办企业。这里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想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赢利。其客观要件是,其本人必须亲自从事经商办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如担任经营管理职务、担任经济顾问、技术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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