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过期药品的账务处理

2024-11-06 2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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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进行确认损失: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因为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

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扩展资料

(1)总账各科目余额和发生额合计借贷方相等;总账按科目应与所辖分户账和余额表的余额合计核对相符。

(2)现金收付日记簿借贷各方的合计数应与现金科目日结单、现金科目总账借贷方发生额核对相符;现金库存簿的库存数,应与实际库存现金和现金科目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3)联行往来科目总账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余额分别与联行往账、联行来账报告表上日余额、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本日余额核对相符。

(4)表外科目余额应与有关登记簿核对相符,对其中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经管人员必须核对当日领人、使用、出售及库存实物数,保证准确无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账务处理

回答(2):

进行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因为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扩展资料:

1、本科目核算单位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2、盘盈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材料”、“管材”、“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

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管材、库存产品、固定资产等,借记本科目和“管材摊销”、“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产成品”、“固定资产”等科目。

3、各种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财产物资,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转销时,对盘亏、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及过失人赔偿,即借记“材料”、“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再按照扣除后的净损失转销:

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净损失,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

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4、材料、管材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短缺和损耗,属于合理的损耗,应计入材料、管材的采购成本;能确定由过失人负责的。

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先通过本科目核算,查明原因后,再分别处理:

属于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保险公司或其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损失,借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属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报经批准后,将扣除残料价值、过失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用于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的,借记“国家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用于其他经营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定额内短缺和其他损失,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科目。

6、本科目月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处理的各种财产物资的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待处理财产损溢

回答(3):

  1、零售药店过期药品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因为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问题,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零售药店过期药品,是变质的损失。

回答(4):

进行确认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某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因为是正常的原因造成的报废处理,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希望帮助到你

回答(5):

税扣了是还不会来的,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