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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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7 18: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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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新闻来源:钱江世纪城管委会 发布时间:2006-4-5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告单

萧政办抄〔2006〕22号

来文单位 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宁围镇政府

来文日期 2006.1.18

文件编号 钱·宁政〔2006〕1号

文件内容 关于要求批复《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请示

钱江世纪城管委会·宁围镇政府:�

你委《关于要求批复〈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的请示》悉。经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同意你委按《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推进钱江世纪城土地征迁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请严格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加快世纪城开发步伐。�

附: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钱江世纪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

为加快钱江世纪城启动步伐,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加强对征迁工作的领导,保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世纪城开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我区土地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以及城乡一体化等现行政策,结合宁围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

为规范征地行为,加强征地管理,世纪城建设用地的征用统一按照区委〔2003〕23号《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和区委办〔2003〕55号《关于下达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和征地安置资金筹措标准的通知》执行。

世纪城建设开发土地征用不分项目性质,统一执行“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村级补偿资金由区征地拆迁办统一收缴后支付到村。

村级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的40%、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包干费等征地应支付到村的所有费用。地面附着物包干费包括苗木迁移、养殖水面补偿、农田设施补偿、镇级以下三线迁移等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征地协调、附属工程费用等。

大型村级公建基础设施按照工程量按实评估补偿。

根据世纪城开发建设及宁围种植实际,考虑到地面附着物尤其是苗木迁移存在的困难,对苗木、渔塘等种养殖户进行适当奖励。具体标准另行明确。

(二)劳力安置

为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工作,逐步建立起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区委办〔2003〕56号《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按各村人土比例,对各类建设项目新征地实行农转非,农转非人员实行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助费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二、房屋拆迁

(一) 房屋拆迁补偿

1、被拆迁房屋按《关于印发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标准》(萧建设房〔2003〕148号、萧物价〔2003〕86号)精神评肆大桐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进行房屋现场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2、主房面积的确认,符合农民建房政策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经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确认的主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3、附房面积的确认,按农民建房政策规定的附房面积为依据,超过规定面积部分,在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以前建造的,参照评估价补偿,在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以后建造的按成本价酌情补偿。

4、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世居居民,不再享受安置房政策的,其拆迁房原则上按评估价两倍折价补偿(不含装修)。

5、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资料。

6、拆迁房屋经依法补偿后,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并由拆迁人负责拆除和清理,被拆迁人必须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评估时的原状,不得损坏,否则将扣除相应的评估值。

(二)房屋装修补偿

1、按照区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装修补偿价格文件规定,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现场评估,按实测量,按照用材材质、施工工艺和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在补偿价格表中未涉及的装修项目、特殊材料和施工工艺,按评估时装修市场价格行情结合成新率等因素综合评定。

2、突击装修的、非结构性隔墙(间隔小于3米),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装修,按现行仿御装修的实际成本价酌情予以补偿。

3、摆放的、搬动的、不符常规的突击装修一律不作补偿。

4、装修评估标的物,在评估时有的、核对时没有的装修物,在核对时予以核减;核对时有的、签约时没有的装修物,在签约时核减;签约时有的,腾房时没有的装修物,在腾房应付的补偿款中按评估时相对应的价值予以扣除。房屋装修经依法评估后,装修材料、物件及其残值归拆迁人所有,由拆迁裂坦人负责拆除和清理。

(三)搬迁、过渡及其它补偿

1、过渡的方式采用发放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或建造过渡房集中安排过渡的方式解决。鼓励农户自行过渡。过渡费的发放标准,按照《关于萧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意见》(萧政办〔2004〕50号)精神,按在册常住人口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过渡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限,超过时间的过渡费加倍发放。过渡费的发放,自实际腾房交出房屋钥匙、经腾房验收合格起发放至安置房交付后四个月止。高层住宅安置过渡期限另行明确。

需要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挥部审核,按照实际占用过渡房面积相应扣除过渡费用。过渡房安排标准:1-2人为30平方米左右,3-4人为45平方米左右,5人以上为55平方米左右。集中过渡期间,水、电单独立表,水电费由住户承担。过渡期内对造成房屋设施损坏的,由住户承担维修费用。

2、搬家费为一次性每人3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一户号208元/次,空调拆装费150元/台次,太阳能热水器拆装费200元/台次,宽带网迁移费208元/台次。自行过渡按两次计算。

4、个私经营户经依法工商登记,并与审批时经营地点一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设备、财产可以搬迁的,按可搬迁的设备财产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无法搬迁或搬迁后无法使用的经评估后按重置价补偿。

②根据经营生产实际面积和性质,按《关于公布200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04〕42号)精神,发放一次性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③本人及家庭人员以该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按450元/人月标准一次性发放六个月的生活补助。

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生产户,一次性给予每户500元至2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

(四)奖励措施

1、房屋评估奖:凡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房屋评估工作的被拆迁户,一次性给予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每人800元的房屋评估奖。

2、房屋签约奖: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给予按确认的主房面积一次性每平方米100元和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每人1000元的奖励。按照时间要求,提前签约的,再酌情予以奖励。

3、腾空房屋奖:凡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的,按常住人口(不含挂靠人员)给予被拆迁户一次性每人2000元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提前10天以上(含10天)腾空的,每人再奖励1000元。

4、自项目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无非正常装潢的给予每户拆迁户2万元的奖励(有子女单独立户的老年户不予奖励),有非正常装潢的拆迁户不予奖励。

5、未装潢房屋的奖励:被拆迁人房屋未装潢的,按确认的以评估价补偿的主房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奖励。对已有部分装潢或全部装潢的,其评估价低于奖励标准的,被拆迁户可选择奖励,但必须放弃已经评估的装潢补偿费。

6、自建房以来无违章搭建和突击装潢的被拆迁户,经指挥部确认后酌情给予奖励。

7、评估奖、签约奖、腾空房屋奖,凡超过规定时间段的所对应的奖项均取消。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的被拆迁户,取消上述奖励。

三、拆迁安置

世纪城规划范围内拆迁安置按照《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萧政办发〔2003〕133号)和《关于〈萧山区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政策条文的说明》(萧政办发〔2003〕210号)精神执行。本次拆迁原则实行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安置。经多数村民或多数代表商量一致,或根据建设需要,以高层住宅安置的,在符合世纪城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世纪城内环路以外就近以高层住宅安置。

(一)安置对象

拆迁范围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包括征地拆迁户,无房户及家庭主体属于农民的农居混合户(以下统称农户)。

(二)安置人口与面积的核定

1、安置面积标准

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人口计算,符合购房条件的按每人40平方米计算。农户因实际困难,允许按人口每人增加10平方米。安置户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0平方米。采用高层住宅安置的,安置标准在此基础上适当上浮。考虑到高层住宅投入较大,采用高层住宅安置的村,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单幢安置率达到50%以上方可审批建设。

2、安置人口确定

(1)按实施拆迁安置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征地农转非人员视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已婚夫妇未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28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按两人计算。

(3)实施征迁安置期间,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4)夫妻双方有一方为居民(本区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户口在本区并且居住在村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且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可按照所在村在册常住人口计算。

(5)有子女(含符合条件的入赘人员)为农业户口的老人一般不得单独立户,若本人为农业户口、子女均为非农业户口的可单独立户。

(6)孤寡老人原则上进入敬老院(福利院),集中供养。

(7)在拆迁地无常住人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购房人口:

①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且配偶的另一方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农民或“农转非”居民;

②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军人);

③ 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④ 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教人员;

⑤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双方父母是指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其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不列入)。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人员。

(8)对世居居民的安置:

① 世居居民的独生子女不享受优惠安置;

② 以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③ 世居房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确需住房安置的,参照《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萧政发〔2002〕88号)的规定执行;

一至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安置;原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40平方米安置,每户最高不超过240平方米。

超过安置标准面积的部分,按成本价计算。

④ 有世居房,又有回乡定居要求的老人,按一至二人户标准安置。若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优惠价安置;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成本价安置。

(9)以下人员可照顾安置面积:

①大中专毕业生因入学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常住在父母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以及户口在本村,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户口在本村,已经结婚且其家庭人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在册常住人口二人计算。

②农嫁居人员因历史的原因,户口未迁,且居住在原籍地,在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前提下,农嫁居人员及子女一次性安置100平方米,子女为农业户口的,按优惠价安置,子女为非农户口的,70平方米按优惠价安置,30平方米按成本价安置。

③常住在父母辈房屋内的成家子女(仅限直系三代,户口为非农),其本人户口在村内,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

(10)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①农嫁农户口未迁、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人员(包括子女);

②居嫁居人员;

③挂靠人员;

④不符合入赘条件的人员;

⑤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人员;

⑥其他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

(三)价格核定

1、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2、成本价由区有关部门核定。

3、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

①征地拆迁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

②属于整体拆迁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正常分户的拆迁户,其安置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

③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910元。

④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

⑤低层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380元计算。

⑥考虑到自然间不可分割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高层住宅的价格核定以区级有关部门文件为准。

具体分房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四)农户购房款缴付

1、征地拆迁户:在签订拆迁协议的同时签订购房户型合同,并按其可享受面积购房款的30%,在拆迁补偿费中支付给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作为购房预缴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2、其它农户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预缴30%房价款,余款交房时结清。

(五)产权与管理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执行。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

(六)其他规定

1、拆迁户安置房选择办法另行制订。

2、农户购买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需经资格审查认定。具体条件按本实施细则安置人口确定的具体规定,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经钱江世纪城·宁围镇审核后报区一体办核准,经区级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区一体办出具购房证明。

3、按标准可购买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以分成3套申购;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成2套申购。户型由拆迁安置户在核定的安置面积内自行选择。

4、所有入住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的农户,在领取钥匙前必须腾空原有的住房。不腾空原有住房的不予购房。

5、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钱江世纪城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回答(2):

1、城市示范村多层住宅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2、成本价由区有关部门核定。3、根据购房对象条件不同,分下列三种情况确定购房价:①征地拆迁户:安段洞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670元。②属于整体拆迁且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正常分户的拆迁户,其安置价格为每平告燃慧方米670元。③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无房户安置房价格为每平方米910元。④到户价:根据楼层差价因素确定。选房时根据有关规定公布楼层差价。⑤低层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顶层阁楼层高2.2米(含)以上部分面积按380元计算。⑥考虑到自然间不可分割因素,农户实际购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出规定面积5%以内袜答部分按不同购房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过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高层住宅的价格核定以区级有关部门文件为准。具体分房实施办法另行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