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罚抄学生,多少遍以上算犯法?

2024-11-03 0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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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老师罚抄学生,多少遍以上算犯法,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没有说明罚抄学生算违法,教师违反的法律行为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写的是变相体罚,老师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详见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未成年人保护法适用于未成年人。    

教师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目的不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教师法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垫江县人大常委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回答(2):

不存在多少遍,只要是造成明显身心伤害的体罚,不论来自父母或教育人员,均会被视为虐待儿童的犯罪。但世界各国对后果不大的体罚看法则有不同。有些欧洲国家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其他国家则默许许父母进行轻微体罚(例如用手心抽打屁股)。

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体罚

回答(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果教师对学生采取罚站、罚跪、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等措施,严重伤害学生、幼儿身体健康的,也应属于法律禁止的“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教师偶尔轻微体罚学生、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情节属于变相体罚

回答(4):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
这个基本上时因人而已,如果老师对学生罚抄造成了学生身体上的不适,或是精神上造成伤害,这都是可以到教育局去投诉的·

回答(5):

罚抄就已经算犯法了,因为根据学校保护上的内容说,老师是不可以体罚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