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没有遗嘱,没有生前赠与,没有遗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等特殊约定,没有个别人尽到赡养义务,没有需要特别照顾的继承人,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没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没有放弃继承,也没有发生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形。
若被继承人过世,女儿和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及其他子女一样,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有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应先析出配偶或家庭成员占有的份额后,其余财产为遗产。
假设没有第一段所列的特殊情况,遗产在被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
假设存在特殊情况:
生前赠与:已赠之物,不是遗产
有遗嘱:遵遗嘱
有遗赠协议:遵协议
有遗赠扶养协议且赡养人尽到赡养义务:遵协议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特殊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