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什么

2024-11-14 18: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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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的范围内适用。

但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非经济特区范围内不能适用,如深圳的宝安区不属于深圳经济特区的范围,因此经济特区法规就不能在宝安区适用。

但由于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制定的许多法规涉及城市管理的事项,只在城市的部分区域实施,而不能在整个城市的区域内实施,不利于对整个城市的统一管理,同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目前已经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条件,因此,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性法规

回答(2):

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是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对宪法的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扩展资料:

地方立法权的历史沿革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1949年1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规定: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有权根据共同纲领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以及中央人民政府规定的施政方针和政务院颁布的决议、命令,拟定与地方政务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报政务院批准或备案。

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制定的《省、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拟定与省政、市政、县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

这一时期,地方制定暂行法令、条例或者单行法规的活动,还不能称之为现在所说的地方立法,但具有地方立法的萌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地方性法规

回答(3):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法律位阶分为六个等级,从高到底依次为宪法、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属法律规范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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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回答(4):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行政法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个直属机关(央行、审计署等)制定。
法律效力不同
在三者中 行政法规效力最高 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未明确规定 但国家设定了裁决机制。遇到具体效力冲突由人大常委或国务院裁定。
但根据《行政立法法》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及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全县范围内实施。

法规制定程序和地方规划法规体系

一、城乡规划法规制定程序

规划法规体系的文件层级构成
法律的立法程序(三个阶段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五个阶段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
规章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二、地方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实施性立法与自主性立法的区别
地方规划法规文件的层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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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法规制定程序
规划法规体系的文件层级构成

国家规划法规体系由四个层级文件组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局)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地方规划法规体系由三个层级文件组成: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授权机构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立法程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的准备阶段

国家立法机关接受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立法的预测,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参与人员的选择,立法议案的形成和拟订、法律草案拟订和论证等;
第二阶段,法的确立阶段

(1)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定的国家机关对于具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人员提出的法律草案,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法律草案的审议:立法机关对于已被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按照会议的安排进行审查和讨论。第一,是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个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能分工,对于属于自己范围内的法律草案进行审议。第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立法机关对于法律草案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把它是否确定为法律的步骤,这是立法的关键性阶段。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4)公布法律: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为使公民知晓和遵守,而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确立的最后阶段。按照《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公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第三阶段,法的完备阶段

包括法的修改、废除,法的解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四个程序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执行,分为四个阶段:

(1)立项: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按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建议,经国务院法制局综合平衡,拟定草案,报国务院批准,指导各部门的法规制定。

(2)起草:列入规划需要制定的法规,由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一些重要的法规或是跨部门的法规,则需要组成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由国务院法制局或主要部门负责。

(3)审查: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后,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局审查后,写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再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总理审批,决定是否通过或批准。

(4)决定与公布: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行政法规的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本级公报和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报纸)

我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对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与法律的制定程序相类似。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规章的制定程序(国务院和全国报纸、本级公报和本行政区内报纸)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也分为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4个阶段。部门规章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在我国的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和实施管理活动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外,更加大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举例】《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2010)
制定主体:(1)市、区(县)和镇(乡)人民政府;(2)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回答(5):

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